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單禁沒,116,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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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偉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985號、第2196號、第225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11號、第1051號、第17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985號、第2196號、第2259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11號、第1051號、第1709號被告賴偉生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至為明確,而堪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吸管、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編號3所示之殘渣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1 吸管1支 2 吸食器1組 3 殘渣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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