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單禁沒,76,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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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孟文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捌柒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孟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8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警方持之於109年9月10日,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前對被告查證身分時,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方報告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經該署檢察官向本院就被告施用毒品案件聲請觀察勒戒處分,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54號裁定獲准,並對被告另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47號、第1625號、第169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第61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以及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0.0287公克),亦有該院109年10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37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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