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單禁沒,77,2021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景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70號, 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景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0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法務部○○○○○○○○(下稱臺中戒治所)評定被告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被告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停止執行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殘渣袋1 個,因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031號鑑定書附卷可佐,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0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4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臺中戒治所評定被告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被告之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於110年5月17日停止執行釋放,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送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及草屯療養院109年11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031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而因該殘渣袋已附著前述第一級毒品,衡情二者間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海洛因,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