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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肆包(粉末狀貳拾包驗餘淨重貳點玖柒公克、純質淨重零點柒參公克;
碎塊狀肆包驗餘淨重拾點壹柒公克、純質淨重柒點參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拾包(驗餘淨重拾玖點陸伍玖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勝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判決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126號駁回上訴確定,然該案扣案之粉末檢品20包、碎塊狀檢品4包,經送驗結果檢出海洛因,透明結晶40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均未經判決宣告沒收,惟上開毒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勝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12號判決後,被告不服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1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40包、粉末檢品20包及碎塊狀檢品4包,均未宣告沒收,且上開扣案物經送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為19.6591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狀20包驗餘淨重2.97公克、純質淨重0.73公克;
碎塊狀4包驗餘淨重10.17公克、純質淨重7.31公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號鑑驗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是以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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