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單禁沒,93,202107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聖傑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貳柒肆零公克、零點零伍零柒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聖傑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437、1487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2740、0.0507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為警分別於109年5月11日、109年10月13日,在其居處彰化縣○○鄉○○村○○路00巷00號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包,並經警方報告臺灣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獲准,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99、1189、1437、148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驗餘淨重1.2740公克、0.0507公克),有該院109年12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1100426號、109年10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364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

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