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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第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第75號,被告陳雅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指上情,業經本院核閱卷內之證據資料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盛裝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所用之包裝袋,具有防止毒品裸露、散逸及便利毒品攜帶之功能,且此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殘渣袋,均做為包裹毒品所用,不論如何刮除,均會殘留些許毒品難以析離,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4包 109年7月28日查扣 2 海洛因殘渣袋1只 同上 3 海洛因1包 109年5月19日查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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