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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茹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偵字第5521號、110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HELLO KITTY商標內褲11件、衣服3件、貼紙38件、仿冒PEPPA PIG商標內褲34件、衣服33件、貼紙90件、帽子4件、髮飾70件、仿冒POLI商標貼紙40件,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茹萍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5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5月11日)至被告位於彰化縣○○鄉○○路00巷00弄00號之住處,搜索扣得被告所有之HELLO KITTY商標內褲11件、衣服3件、貼紙38件、PEPPA PIG商標內褲34件、衣服33件、貼紙90件(含警方購入的10件)、帽子4件、髮飾70件、POLI商標貼紙40件等,性質上仍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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