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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育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白鐵製鐵棍壹根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柯育朋因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22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白鐵製鐵棍1根,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1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228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白鐵製鐵棍1根,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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