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慧芬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廷瑋律師、鄭猷耀律師、吳鎧任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陳延瑋律師、鄭猷耀律師、吳鎧任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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