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刪除,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引用附件發現有誤,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316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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