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吳蓓菁
被 告 劉尤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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