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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許惠雅
被 告 阮氏金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58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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