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聲,1217,202206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謝佩儒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10年度戒執一字第13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不能因毒品前科作為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標準,而相關的評估標準已有變更,請從新考量。

㈡受刑人尚有10年的有期徒刑待執行,並無執行強制戒治必要。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駁回之理由:㈠依據卷內「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記載,本案是依據新修正之評估標準進行判斷,前科資料已有上限,受刑人請求本院再依最新評估標準計算,容有誤會。

㈡其餘聲明異議意旨,本院曾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但經不受理裁定(111年度憲裁字第297號),本院已盡最大努力,若受刑人仍有不服,自應用盡審級救濟後,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㈢從而,本案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