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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謝佩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理。
理 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強制戒治之相關規定違憲,因而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111年度憲裁字第297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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