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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萬發
籍設新北市○○區○○街0段000號(新北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萬發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萬發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李萬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如附表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如附表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6、8至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2、4、7、12、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
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6、8至11、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4、7、12、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59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1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59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600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8號) 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5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7日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執字第3599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1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編號1、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2、4、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5日 109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429、131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2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58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6日 109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易字第856號、110年度易字第2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20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3月26日 109年1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145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205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256號) 編號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13 1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8日 109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2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151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8日 110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151號 110年度易字第2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8月6日 110年9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78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10年度執字第4046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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