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聲,1588,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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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勝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勝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法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案件,業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附表編號12至15所示案件,則經本院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

亦應受「拘役不得逾120日」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拘役120日、120日之總和,且所定應執行刑自不得超過120日。

從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

(二)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依其犯罪情節、態度、所侵害的法益及罪質均相同,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並致受刑人更生困難,有違刑罰之目的,又附表編號1至11、12至15所示部分,於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時,參其恤刑比例,應已相當程度衡量限制加重原則,故於本件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當不致過高。

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衡量其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依法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部分,雖業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件:受刑人陳勝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0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0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判 決 日 期 109/12/11 109/12/11 109/12/11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19 110/01/19 110/01/19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6號 編號1-5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編號1-1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94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509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01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301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5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6號 判 決 日 期 109/12/11 109/12/11 110/05/03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925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1/19 110/01/19 110/07/07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46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4號 編號1-5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編號6-7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0日 編號1-1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94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509號,已執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7日 109年8月15日 109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50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51號、110年度偵字第2938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51號、110年度偵字第29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6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判 決 日 期 110/05/03 110/05/17 110/05/17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投簡字第16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7/07 110/06/16 110/06/16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4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1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13號 編號8-11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6-7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0日 編號1-1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94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509號,已執畢)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5日 109年9月16日 109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51號、110年度偵字第2938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451號、110年度偵字第2938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01、9702、101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判 決 日 期 110/05/17 110/05/17 110/0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110年度易字第307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6/16 110/06/16 110/09/29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1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13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57號 編號8-11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11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94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助字第509號,已執畢) 編號12-15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01、9702、10117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01、9702、10117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01、9702、101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判 決 日 期 110/8/30 110/8/30 110/8/30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110年度簡字第6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9/29 110/09/29 110/09/29 是否為得易 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5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5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57號 編號12-15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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