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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97號
聲 請 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徐詠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2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辯護人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再經本院裁定自111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四、經查,被告所為犯行,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11日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聲請人以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家中有長輩需照顧,以及本案相關事證均已調查明確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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