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聲再,23,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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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余淑美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26號確定判決(獨任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再審狀所載。

二、聲請再審,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余淑美所涉公然侮辱犯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2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判決書在卷可稽,至為明確,可以認定。

㈡從上開判決書觀之,可知聲請人坦承口出「瘋女人」之字眼, 因此,該案之爭點在於:該字眼是否是聲請人「情緒性用語」、「是否符合『公然』之要件」、「是否針對告訴人」,而原確定判決已於判決書貳、㈡~㈣中,具體說明判斷的證據及理由,且就聲請人所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亦表明不予採納的理由(判決書貳、)。

㈢聲請人所提之再審理由,部分內容無非是針對上開爭點,援引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再為辯駁,部分內容則與上開爭點的認定無關,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再審理由所規定之新事實、新證據,聲請人以此作為再審,並無理由,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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