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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詠智
選任辯護人 許凱翔律師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詠智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11年2月25日屆滿,而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已經本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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