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訴,108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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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瑜淵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瑜淵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1審、第2審以6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廖瑜淵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告訴人廖乃瑩、證人廖振佑等人證述,並有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傷照片及現場照片等相關卷證可佐,且被告業經提起公訴,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而被告自警詢、偵查、本院羈押訊問及移審訊問時,均陳稱會搬出住所地,然並未覓得及陳報住居處所,又依其歷次所述,被告稱要攻擊對象並不只告訴人1,因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羈押。

㈡嗣因羈押期間即將期滿,本院審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否認犯行,而參酌全案卷證,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及同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於111年2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規定,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前於準備程序移審訊問時,所審酌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兼衡以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為為確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11年3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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