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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協商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18號
108年度訴字第1393號
109年度訴字第311號
110年度訴字第291號
110年度訴字第507號
111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文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248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2072;
109年度偵字第642、1535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95號;
110年度偵字第1808、2590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文共同犯3次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iPhone6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振文於民國108年7月16日,透過某詐欺集團成員代號「小雞上工」之網路求職應用程式,向身分不詳自稱「孔家龍」之人應徵外務工作,約定陳振文每一工作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車馬費及每領取1件包裹之報酬為400元。
陳振文明知「孔家龍」及其同夥「張安樂」、「張博欽」所謂之為收受當鋪典當物品云云,實為前往便利商店收取他人所交寄、內含供詐欺集團使用之金融帳戶存簿或提款卡之包裹,竟仍與「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等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6行動電話使用即時通訊軟體LINE作為聯絡方式,依「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等人之指示,自108年7月17日至28日間,擔任俗稱「取簿手」之腳色,使用虛假之「許孟毅」等他人名義,各於附表一所示日期(分別為7月17日、26日及28日,共3日),至指定之「7-11」超商領取內有人頭帳戶存簿或提款卡之包裹後,再搭車至苗栗火車站,將各日領取之包裹放置在指定地點,再由接獲指示之秦定達、吳廷緯(均另由檢察官偵辦)前往拿取。
嗣「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即由機房成員向附表二所示林怡萱等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受騙上當而匯款至人頭帳戶,而遭車手人員楊三利等人(均另由檢察官偵辦)提領。
二、證據清單:㈠被告陳振文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被告與上游成員「孔家龍」、「張安樂」、「張博欽」之LINE對話紀錄、7-11超商寄件取貨資料、取簿過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
㈢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申辦人之供述、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㈣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供述、手機對話擷圖照片、轉帳或匯款資料、警局報案紀錄。
㈤車手人員楊三利之供述及監視器提款畫面。
三、被告各別於108年7月17日、26日及28日,分3次領取附表一所示包裹後,再持往苗栗火車站交付上游詐欺集團成員,應認其交付之行為共有3次,而各次交付包裹之行為因而導致多數被害人受騙上當,各係一行為觸犯數加重詐欺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各應從一重處斷。
四、沒收:㈠扣案iPhone6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㈡被告給付到庭調解成立之被害人金額已高於犯罪所得,經審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因素,爰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五、檢察官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核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六、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
七、本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2、4、6、7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惟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並附繕本(影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偵查起訴,檢察官余建國、黃建銘、賴志盛追加起訴,檢察官劉彥君、吳宗穎、廖偉志、何金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陳振文領包取簿時地表
編號 領取時間 領取地點 領取之人頭帳戶 偵查案號 審判案號 1 108年7月17日晚間6時6分 彰化縣○○鎮○○路000號之7-11新安可門市 曾思萍: ①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偵0000 000偵2590 110訴507 2 108年7月17日晚間6時14分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7-11二溪門市 任靉: ①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②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08偵12072 108訴1393 3 108年7月17日晚間6時27分 彰化縣○○鎮○○路0段00號之7-11湖北門市 施承翔: ①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簿、提款卡 ②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簿、提款卡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存簿、提款卡 110偵0000 000偵2590 110訴507 4 108年7月26日晚間6時15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7-11萬安門市 陳雯馨: 枋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09偵642 109偵1535 109訴311 5 108年7月28日 上午8時52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7-11崙北門市 吳崇瑀: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②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 109少連偵95 109少連偵166 110訴291 111訴186 6 108年7月28日 上午9時11分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7-11巨峰門市 林昭鑫: 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08偵0000 000少連偵166併辦 108訴1118 7 108年7月28日 上午9時56分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7-11彰德門市 陳沛婕(原名陳奕汝): ①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②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09少連偵95 109少連偵166 110訴291 111訴186 附表二:被害人受騙匯款情形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集團實施詐騙之過程及詐騙金額 1 戴玉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下午4時47分,撥打戴玉真電話,假冒係郵局人員,佯稱其先前網路消費紀錄未取消,若不取消購買將自動扣款云云,致戴玉真陷於錯誤,乃至統一超商朴天門市操作ATM,於同日晚間6時2分、6分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4000元、5000元至曾思萍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吳沛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6時15分,撥打吳沛蓁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工作人員操作疏失,若不取消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吳沛蓁陷於錯誤,乃至新竹市○○街0巷0號之新竹轉運總站內操作ATM,於同日晚間9時24分依指示匯款3989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林怡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6時45分,撥打林怡萱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員工操作錯誤而重複下單,將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林怡萱陷於錯誤,乃操作ATM,於同日晚間7時12分依指示匯款9915元至施承翔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蔣宜恬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6時53分,撥打蔣宜恬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郵局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訂單錯誤,將退還款項云云,致蔣宜恬陷於錯誤,乃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於同日晚間7時3分、8分依指示分別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廖玉竹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8時53分,撥打廖玉竹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銀行客服,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誤設為批發商,若不取消將導致每月扣款云云,致廖玉竹陷於錯誤,乃至嘉義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ATM,於同日晚間9時31分依指示匯款1萬123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楊欣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19日晚間10時38分,撥打楊欣璇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社團員工、銀行客服,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若不取消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楊欣璇陷於錯誤,乃至新竹市○區○○0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向陽店操作ATM,於同日晚間9時22分依指示匯款9030元至曾思萍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黃禹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0日下午3時14分,撥打黃禹誠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誤設為經銷商,若不取消設定將導致自動扣款云云,致黃禹誠陷於錯誤,乃至新北市○○區○○街0號之深坑農會操作ATM,於同日下午3時59分、4時1分依指示分別匯款4萬9250元、3萬7005元至聯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對應任靉之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黃振坤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0日晚間6時8分,撥打黃振坤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誤設為下單20組,若不取消設定將會自動扣款云云,致黃振坤陷於錯誤,乃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ATM,於同日晚間6時12分、17分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3456元、5799元至任靉之竹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王明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0日晚間6時17分,撥打王明德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若不取消設定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王明德陷於錯誤,乃至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玉山銀行操作ATM,於同日晚間7時7分、20分依指示分別匯款1萬6683元、3萬7245元至聯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對應任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林官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1日下午3時許,撥打林官靜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佯稱其符合升級高級會員資格,需至ATM設定云云,致林官靜陷於錯誤,乃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下午3時52分(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3時32分)、4時5分依指示匯款4萬9123元、4萬9123元至施承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另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合作金庫昌平分行操作ATM,於同日下午4時36分、40分、42分(追加起訴書附表漏載42分之匯款)依指示匯款2萬9989元、2萬9989元、2萬9989元至施承翔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11 林源聖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1日晚間6時15分,撥打林源聖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員工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若不取消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林源聖陷於錯誤,乃至新竹市西門郵局操作ATM,於同日晚間6時50分依指示匯款2萬9985元至施承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林峻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7日晚間6時27分,撥打林峻玄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商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繳費時超商店員操作不慎誤設為動複扣款,若不解除設定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林峻玄陷於錯誤,乃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晚間7時24分、32分、38分、8時10分依指示分別匯款4萬9393元、4萬9886元、2萬8007元、1萬683元至聯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誤載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對應陳雯馨之枋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許迎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下午4時7分,撥打許迎祥電話,假冒係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於網路商店消費之訂單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設定云云,致許迎祥陷於錯誤,乃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麗山門市操作ATM,依指示以跨行存款之方式,於同日下午5時4分、11分,各匯款3萬元至吳崇瑀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復依指示另至內湖區內湖路1段737巷35號之統一超商港鑫門市操作ATM,於同日下午5時22分、29分,各跨行存款2萬9000元、轉帳6034元至吳崇瑀上開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14 陳啟聖 陳啟聖於108年7月28日在其友人黃心儀之社群網站臉書知悉代號「Bonita Huang」之人(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張貼欲出售iPhone XS 手機之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lmf627」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對方佯稱可面交,惟其在臺東距離過遠,致陳啟聖陷於錯誤,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於同日(註: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7月29日)下午5時39分,依指示匯款2萬5000元至陳沛婕(原名陳奕汝)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
15 林宜宣 林宜宣於108年7月28日在臉書知悉其同學「吳毓欣」(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所張貼欲出售手機之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kp8435」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致林宜宣陷於錯誤,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下午6時22分依指示匯款2萬6000元至陳沛婕(原名陳奕汝)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
16 乙○○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時許,撥打乙○○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工讀生作業疏失誤設多39筆訂單,將協助取消訂單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乃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依指示於同日晚間7時14分匯款3萬2989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17 郭馨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時24分,撥打郭馨仁電話,假冒係網路購物員工,佯稱其先前消費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連續扣款,將協助解除設定云云,致郭馨仁陷於錯誤,乃於108年7月28日(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7月29日)晚間7時1分,透過網路銀行,依指示轉帳4萬9983元至陳沛婕(原名陳奕汝)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
嗣於108年7月29日凌晨0時24分,郭馨仁又至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操作ATM,依指示轉帳2萬9985元至陳沛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此外,郭馨仁於復於108年7月29日凌晨0時2分至新北市○○區○○街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操作ATM,依指示匯款2萬9985元至吳崇瑀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復依指示至新北市○○區○○路00號網咖使用網路銀行,於同日凌晨0時36分、2時27分,依指示各匯款3萬元、5萬9988元至吳崇瑀上開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18 鍾揚 鍾揚於108年7月28日下午4時50分,在臉書知悉友人「李宇傑」(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所張貼出售手機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秀秀手機行」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致鍾揚陷於錯誤,以手機透過網路銀行,於同日(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7月29日)晚間7時5分依指示匯款2萬6000元至陳沛婕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曾○○提領。
19 己○○ 己○○於108年7月28日晚間6時54分在臉書知悉ID「陳人慈」(為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所張貼佯稱欲出售iPhone手機訊息,乃依訊息內容加入ID「gy2679」之LINE帳號聯繫購機事宜,致己○○陷於錯誤,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於同日晚間8時7分依指示匯款1萬3000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20 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7時許,撥打甲○○電話,假冒係網路書店員工、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消費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若不取消設定將導致重複扣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乃至金門縣○○鎮○○路0號之土地銀行操作ATM,於同日晚間8時許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3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甲○○又於108年7月28日,至金門縣○○鎮○○路0號之統一超商操作ATM,依指示於同日晚間8時21分、24分、31分,各轉帳3萬元、3萬元、2萬9998元至陳沛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21 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28日晚間7時6分,假冒暱稱「陳秋伊」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向戊○○佯稱欲出售iPhone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以手機登入網路銀行,於同日晚間7時59分依指示匯款1萬8000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22 丙○○ 丙○○於108年7月28日晚間8時許,在臉書看到好友「洪以倫」(已為詐欺集團盜用)貼文出售iPhone手機訊息,致丙○○陷於錯誤,乃依該文章內容加入詐欺集團成員所設定之「1mf627」LINE帳號聯絡購機事宜,並於同日晚間8時2分,以網路轉帳方式依指示匯款1萬元至林昭鑫之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嗣後詐欺集團成員再指示車手楊三利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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