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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朝旭
選任辯護人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就犯罪事實二被告甲朝旭之主文欄第5行「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就犯罪事實二被告甲朝旭之主文欄第5行「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顯係誤寫,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林明誼
法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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