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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順杰
選任辯護人 張嘉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53、3834、7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梁順杰經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12年1月12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法律爭議,有聲請釋憲之可能,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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