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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順杰
選任辯護人 張嘉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53、3834、7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
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3項之意圖供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出借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8條第4項後段之「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部分,違反憲法罪責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應屬違憲而失效,因而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件:釋憲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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