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蕭德文
吳萬寶
吳東能
黃奇清
王淑敏
黃奇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被 告 賴仁峰
鴻森園藝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洪森
被 告 端木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鼎翔
被 告 林奕騰
許寶仁
劉子浚
林軒禾
謝雨庭
黃政綸
高誌鴻
唐銘德
洪敏雄
昀蜂工程企業社即林倩瑩
杜莘宇
李承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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