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金訴,93,202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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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47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12826、9522、11233、12468、13129、15773、13936、8950、11239、13217號、111年度偵字第1879、4256、405、6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志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志嘉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即可能將該帳戶自行或轉由他人作為犯罪使用,以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收受、提領使用,經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並藉此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與幫助洗錢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間(起訴書誤載為3、4月間),在彰化縣彰濱工業區某處橋下,將其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人員「林專員」,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其上述帳戶遂行財產犯罪。

嗣該詐欺人員取得張志嘉上述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董巧蓮、胡曉雯、鄧敦蓉、蔡佳芯、呂佳紋、簡亦禎、陳重凱、黃鳳儀、許若釩、蔡耀宗、楊勳騥、陳蘭婷、鄂柚伶、房匯蓁、楊璧卉、施青弘、劉金兒等17人,使上述被害人董巧蓮、胡曉雯、鄧敦蓉、蔡佳芯、呂佳紋、簡亦禎、陳重凱、許若釩、陳蘭婷、鄂柚伶、房匯蓁、楊璧卉、施青弘、劉金兒等14人,分別陷於錯誤,依詐欺人員指示,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2至17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7、9、12至17所示之金額,至張志嘉上述帳戶內,黃鳳儀、蔡耀宗、楊勳騥等3人,分別陷於錯誤,依詐欺人員指示,而於如附表一編號8、10、1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8、10、11所示之金額,至卓冠宏(另案)所有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不詳人員,轉匯至張志嘉上述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

嗣董巧蓮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董巧蓮、胡曉雯、鄧敦蓉、蔡佳芯、呂佳紋、簡亦禎、陳重凱、黃鳳儀、許若釩、蔡耀宗、楊勳騥、陳蘭婷、鄂柚伶、房匯蓁、楊璧卉、施青弘、劉金兒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三峽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霧峰分局、高雄市警察局旗山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

所以上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都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張志嘉固坦承有將上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等情,但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是因為要辦理貸款,對方說要美化帳戶才交付出去的云云。

經查:㈠被告於110年1、2月間,在彰化縣彰濱工業區某處橋下,將其所有上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人員「林專員」,此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110年偵12826卷第221頁、111年偵4256第257頁、本院卷第235頁),嗣該詐欺人員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董巧蓮、胡曉雯、鄧敦蓉、蔡佳芯、呂佳紋、簡亦禎、陳重凱、黃鳳儀、許若釩、蔡耀宗、楊勳騥、陳蘭婷、鄂柚伶、房匯蓁、楊璧卉、施青弘、劉金兒等17人,使上述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依詐欺人員指示,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述帳戶內,或匯款至另案被告卓冠宏之上述台灣銀行帳戶,再由不詳人員,轉匯至被告上述帳戶內,並遭提領一空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董巧蓮、胡曉雯、鄧敦蓉、蔡佳芯、呂佳紋、簡亦禎、陳重凱、黃鳳儀、許若釩、蔡耀宗、楊勳騥、陳蘭婷、鄂柚伶、房匯蓁、楊璧卉、施青弘、劉金兒分別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如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以佐證,堪認被告所有之上述帳戶確已遭詐欺人員作為收取詐欺款項之工具使用甚明。

㈡被告雖辯稱要貸款等語,但查:⒈現今社會詐騙案件頻傳,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騙份子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騙份子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第三人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所以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所以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

而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滿26歲,智識正常,有相當的社會生活經驗,被告當可預見將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他人,他人即可支配使用其帳戶,不僅可以領取帳戶內之金額,當然亦可行騙他人匯款進入其帳戶,再行領取,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⒉依被告所述,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是為了貸款美化帳戶云云,但被告自案發迄今,都沒有提出任何資料,說明在哪裡看到的貸款資訊、貸款的公司或對象、究竟是和什麼人聯絡、聯絡內容是什麼?被告所稱為了貸款等語,已有可疑,又被告既然急需貸款,但在交付上述帳戶資料後,到被通知該帳戶為警示帳戶時,幾個月內,竟都沒有去追問所謂貸款的進度,也沒有過問對方如何使用上述帳戶,足見被告所辯顯然不合常情,不足採信。

⒊刑法上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且幫助犯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

所以被告如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則其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

查被告交付上述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陌生人,依常理及本身經驗判斷,可知提供上述帳戶資料之對象顯有諸多可疑之處,且該真實身分不明之人取得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可任意使用該帳戶存提款項,而詐欺人員又多係利用他人帳戶遂行詐欺犯行,被告可預見其任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可疑之陌生人,將可能使其金融帳戶使用權落入犯罪人員之手,進而成為犯罪人員遂行犯罪之工具,猶仍將之交付他人,自已彰顯其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洗錢工具亦與本意無違」之心態,依照上述說明,被告主觀上顯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顯屬無據,不足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可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㈣至起訴書雖記載被告是將上述帳戶資料交付「詐欺集團」成員「林專員」云云,但本案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所幫助而實施詐欺之人員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無從認定被告所幫助的對象為「詐欺集團」,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

故而,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若無參與後續之提款行為,即非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洗錢行為,無從成立一般洗錢罪之直接正犯。

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參照)。

㈡查被告提供上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使詐欺人員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被害人匯款、或轉匯至被告之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且於詐欺人員自帳戶提領後即達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被告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上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人員使用,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

所以,核被告所為,是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以1個幫助行為提供上述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人員,使詐欺人員得持以詐欺數個被害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幫助洗錢罪,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3至17部分之犯行,起訴書雖未記載,但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附表一編號2部分,具有一部與全部之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竟仍交付他人,不僅詐欺人員詐騙無辜民眾財物,並使詐欺所得之真正去向、所在得以獲得掩飾、隱匿,如此妨礙檢警追緝犯罪行為人,也助長犯罪,並使被害人難以求償,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實非輕微,並衡以被告迄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被害人多達17人、分別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另被告所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 個月以下,尚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依刑法第41條第3項「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被告若符合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條件,得於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併予敘明。

四、沒收:㈠被告並未實際取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

至被害人匯入被告上述帳戶內之款項,非屬被告所有,亦未在其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幫助隱匿之其他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就被害人所匯全部金額諭知沒收。

㈡被告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雖交付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所用,惟該等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且提款卡本身之價值甚低,因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顗安、傅克強、黃淑媛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受詐騙時間 受詐騙金額(新臺幣) 匯款時間 (臨櫃/網銀轉帳) 匯入帳戶 1 (110偵12826併辦) 董巧蓮 成年詐欺人員透過通訊軟體FACEBOOK及Line,向董巧蓮謊稱澳門「金碧匯彩娛樂有限公司」有舉辦抽獎活動,有10位會員中獎,董巧蓮為中獎人之一,但須先支付彩金方能領取獎金云云,致董巧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4日 4萬元 110年3月26日11時25分許(臨櫃轉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0偵8473起訴) 胡曉雯 成年詐欺人員謊稱其為摩根集團上海分公司員工「陳銘洋」,向胡曉雯佯稱公司在開發博弈軟體,可藉此投資賺錢,若要領回投資款項,須先繳納稅金,才能領回投資款項,致胡曉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2月28日 ①8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⑤4萬元 ⑥5萬元 ⑦5萬元 ⑧5萬元 ⑨5萬元 ①111年3月23日14時36分(臨櫃轉帳) ②111年3月23日14時26分 ③111年3月23日14時47分03秒 ④111年3月23日14時47分35秒 ⑤111年3月23日14時50分 ⑥111年3月23日14時56分 ⑦111年3月23日14時57分 ⑧111年3月23日15時00分 ⑨111年3月23日15時02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0偵9522併辦) 鄧敦蓉 成年詐欺人員謊稱其為「沈斌」(line暱稱Aaron)之男子,向鄧敦蓉佯稱可在威尼斯人娛樂城網站註冊後,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鄧敦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1日 5萬元 110年3月24日19時5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110偵11233併辦) 蔡佳芯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其為「劉國慶」,向蔡佳芯謊稱可註冊「澳門新葡京」賭博網站會員,藉由參加「比數字押大小」(投注名稱:重慶時時彩)之方式賺取賭金,倍率至少為押金之一成云云,致蔡佳芯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初某日 40萬5千376元 110年3月23日14時53分許(臨櫃轉帳)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110偵12468併辦) 呂佳紋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其為「林梓墨」,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呂佳紋謊稱:可介紹投資平臺等語及提供連結(ssjf88.cc)供呂佳紋下載「隨手金服」APP儲值,致呂佳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初某日 5萬元 110年3月23日19時30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111偵1879併辦) 簡亦禎 成年詐欺人員透過交友軟體TINDER及通訊軟體Line,向簡亦禎詐稱可透過博弈網站「金沙國際娛樂」(網址://m.qdrlxz.com)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簡亦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初某日 3千元 110年3月23日14時55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53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11偵4256併辦) 陳重凱 成年詐欺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雯」,向陳重凱謊稱可加入「香港利豐集團」之電商業務,代理公司進行銷售,公司會介紹客戶「陳曼茹」、「蔣玥玥」、「劉美鈺」、「業靜雯」等人,可藉由將貨品以高於成本之價格出售與客戶之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陳重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間某日 3萬元 110年3月24日20時20分許(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3時28分)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111偵6888併辦) 黃鳳儀 成年詐欺人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永樂」,向黃鳳儀謊稱要以黃鳳儀名義在香港拍賣房子,並傳送匯款給黃鳳儀的收據,要求黃鳳儀匯款至拍賣行在台灣的帳戶等語,致黃鳳儀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5、8日 13萬元 110年3月9日14時48分許 先匯入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卓冠宏(另案)帳戶,再由不詳人員,轉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110偵13129併辦) 許若釩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其為「張鵬偉」,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許若釩謊稱:可介紹投資平臺等語及提供連結(ssjf88.cc)供許若釩下載「隨手金服」APP儲值,致許若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7日 ①3萬元 ②3萬800元 ①110年3月24日21時13分許 ②110年3月25日12時26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111偵6888併辦) 蔡耀宗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其為「螞蟻Ants」投資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蔡耀宗謊稱要投資,致蔡耀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10日 1萬元 110年3月10日22時12分許 先匯入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卓冠宏(另案)帳戶,再由不詳人員,轉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1偵6888併辦) 楊臐騥 楊勳騥因向自稱在澳門上班之友人陳浩借款12萬元,經陳浩於110年3月10日傳送於香港匯豐銀行匯款至楊勳騥弟媳帳戶之匯款單,但其弟媳因故拒收,之後有成年詐欺人員自稱香港風控局人員「陳建民」,向楊勳騥謊稱涉及洗錢要繳交海外保險金等語,致楊勳騥陷於錯誤而臨櫃無摺存款。
110年3月10日 18萬497元 110年3月11日11時56分許 先匯入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卓冠宏(另案)帳戶,再由不詳人員,轉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110偵15773併辦) 陳蘭婷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及聯天軟體Line與陳蘭婷結識,向陳蘭婷謊稱:加入投資虛擬貨幣網站可以獲利等語,致陳蘭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11日 ①10萬元 ②8萬5千元 ①110年3月23日22時46分許 ②110年3月23日22時4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110偵13936併辦) 鄂柚伶 成年詐欺人員透過 LINE 向鄂柚伶謊稱:註冊加入淘寶網(網址:taobao00000000.com)購買優惠券就可享有一定金額的回饋,可以獲利等語,詐欺人員並佯裝客服人員誆騙鄂柚伶註冊及儲值,致鄂柚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1日 6千元 110年3月23日18時3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110偵8950併辦) 房滙蓁 成年詐欺人員謊稱其為「張鵬偉」,向房滙蓁佯稱其在隨手金服投資網站擔任工程師,可自內部修改投資網站程式碼,進行額外之獲利云云,致房滙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1日 20萬元 110年3月25日22時3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111偵405併辦) 楊壁卉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其為完美主義居家(Peachylife)購物網站客服人員,謊稱因公司人員疏失,導致楊壁卉之前網路消費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每月將從帳戶扣款2000元等語,致楊壁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3日 200萬元 110年3月24日13時28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110偵11239併辦) 施青弘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其為「林可欣」、「歷峰跨境購物平台客戶經理」,謊稱可藉由加盟網路公司,協助推廣個人LINE帳號,並於網路客戶下單購物時賺取商品差價云云,致施青弘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3日16時31分許 1萬2千元 110年3月23日16時3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110偵13217併辦) 劉金兒 成年詐欺人員佯稱其為「劉成」,透過臉書及LINE 向劉金兒謊稱:註冊加入出錯率很高的遊戲(網址:m.0000000.com)可以贏錢等語,詐欺人員並佯裝「客服007 」透過LINE 誆騙劉金兒註冊及儲值,致劉金兒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3月24日 500元 110年3月24日10時4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證 據 1 董巧蓮 1.證人即告訴人董巧蓮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2826卷P91-92、P93) 2.對話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2826號P000-000) 0.告訴人董巧蓮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10年度偵字第12826號P95、P107) 4.告訴人董巧蓮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ATM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110年度偵字第12826號P97-105) 5.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2826號P63-90) 2 胡曉雯 1.證人即告訴人胡曉雯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8473號P77-81) 2.告訴人胡曉雯之匯款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8473號P139) 3.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8473號P173、P177-196) 3 鄧敦蓉 1.證人即告訴人鄧敦蓉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9522號P41-42) 2.告訴人鄧敦蓉網銀轉帳畫面擷圖照片(110年度偵字第9522號P85-92) 3.告訴人鄧敦蓉與詐欺人員「Aaron」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9522號P93-99) 4.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9522號P23-40) 4 蔡佳芯 1.證人即告訴人蔡佳芯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2133號P23-27)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3月23日轉帳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12133卷P63) 3.告訴人蔡佳芯與「澳門葡京」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2133卷P47-57) 4.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2133號P69-90) 5 呂佳紋 1證人即告訴人呂佳紋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2468卷P000-000) 0.告訴人呂佳紋網銀轉帳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2468卷P000-000) 0.詐騙網頁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2468卷 P000-000) 0.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2468卷P61-121) 6 簡亦禎 1.證人即告訴人簡亦禎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879卷P13-17)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年度偵字第1879號P117) 3.網路銀行轉帳明細(111年度偵字第1879號 P83-93、P99-111、P115) 4.告訴人簡亦禎line對話紀錄 (111年度偵字第1879號P000-000) 0.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879卷P14-47) 7 陳重凱 1.證人即告訴人陳重凱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256號P27-31) 2.陳重凱與詐騙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111年度偵字第4256號P165、175、177-179、183-211、213、000-000) 0.告訴人陳重凱手寫匯款明細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256號P000-000) 0.網友「靜雯」之大頭貼(111年度偵字第4256號 P000-000) 0.香港利豐集團合同書(111年度偵字第4256號P181) 6.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256號P33-56) 8 黃鳳儀 1.證人即告訴人黃鳳儀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15-18) 2.證人即另案被告卓冠宏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11-14) 3.網路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6888號P37) 4.另案被告卓冠宏台灣銀行基本資料、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1年度偵字第6888號P43-48) 5.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49-70) 9 許若釩 1.證人即告訴人許若釩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3129卷 P23-24、本院卷 P35-39、P000-000) 0.告訴人許若帆與隨手金服平台之客服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含交易明細、匯款單) (110年度偵字第13129卷P59-73) 3.告訴人許若釩與張鵬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3129卷P74-83) 4.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3129卷 P89-91、102-105) 10 蔡耀宗 1.證人即告訴人蔡耀宗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19-20) 2.證人即另案被告卓冠宏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11-14) 3.ATM轉帳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6888號P39) 4.另案被告卓冠宏台灣銀行基本資料、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1年度偵字第6888號P43-48) 5.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49-70) 11 楊勳騥 1.證人即告訴人楊勳騥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21-26) 2.證人即另案被告卓冠宏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11-14) 3.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台灣銀行匯款存根(111年度偵字第6888號P41) 4.另案被告卓冠宏台灣銀行基本資料、存款存摺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11年度偵字第6888號P43-48) 5.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6888卷P49-70) 12 陳蘭婷 1.證人即告訴人陳蘭婷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5773卷P11-16) 2.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15773卷 P97-105) 3.網路明細匯款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5773卷 P000-000) 0.被告張志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5773卷P29-43) 13 鄂柚伶 1.證人即告訴人鄂柚伶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3936卷P15-21) 2.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13936卷P87-89) 3.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年度偵字第13936卷 P91-97) 4.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3936卷P23-50) 14 房匯蓁 1.證人即告訴人房匯蓁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8950號 P41-44、P45-46) 2.告訴人房匯蓁與詐欺人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8950號P83-87) 3.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8950號P23-40) 15 楊壁卉 1.證人即告訴人楊壁卉於警詢中之證述(111年度偵字第405卷P29-35) 2.告訴人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表(111年度偵字第405號P23-27) 3.被告張志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05號P69-83) 16 施青弘 1.證即告訴人施青弘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1239卷P25-27) 2.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表(110年度偵字第11239卷P105) 3.告訴人施青弘與「林可欣」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1239卷P000-000) 0.被告張志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3月份之歷史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11239卷P29-58) 17 劉金兒 1.證人即告訴人劉金兒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年度偵字第13217卷P17-22) 2.告訴人劉金兒登入詐騙網站截圖(110年度偵字第13217號P000-000) 0.告訴人劉金兒與「劉成」及「客服007」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10年度偵字第13217號P000-000) 0.告訴人劉金兒中華郵政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3217號P000-000) 0.被告張志嘉國泰銀行帳戶之申設人資料及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13217號P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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