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附民,211,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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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鄭金龍
被 告 李文賓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46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破壞其車輛及門鎖,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李文賓被訴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60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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