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黃崇耀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黃韋銓
柯程元
洪彥麒
洪志賢
陳譯伶
顧○洋
顧○山(顧○洋之法定代理人)
楊○瑩(顧○洋之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刑事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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