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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80號
原 告 阮文八
被 告 黃思銓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易字第90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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