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沛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沛錡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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