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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林文峰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22時至翌(30)日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飲用藥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年月30日1時34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自撞路旁工程安全島活動水泥塊及路邊柱子而致己受傷,經送醫救治,醫院人員對其施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試,其測試值達219.4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2194(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09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林文峰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車禍現場照片、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檢驗醫學部(DP藥物及毒物)檢驗報告單、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在卷可佐,前揭犯罪事實,應可認定。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比較新舊法及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業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月30日生效,修正前該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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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修正後之刑度較修正前為重,是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予以論處。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0,000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9年10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業據檢察官提出卷附被告所不否認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且被告對前揭前案執行完畢之事實,亦表示無意見,是上開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可認定。
審酌檢察官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且於前案執行完畢1年餘後即再犯本案,且依累犯加重並無過苛之情形等語,足認被告刑罰反應力薄弱,且考量被告犯罪情節,確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及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禁止飲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係為保障駕駛者及用路人之安全,政府已利用各種媒體一再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觀念多年,立法院亦不斷修法加重酒醉駕車之刑責,且新聞媒體亦一再報導因酒後駕車肇成之傷亡事件,甚者,被告於97、98、100、103年間,因同類之公共危險案件,依序經法院判處拘役55日、拘役40日、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不含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以免重複評價),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猶不知戒惕,再為本案犯行,且換算所含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97毫克,並發生交通事故,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惡性非微,並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自陳係國中畢業學歷,從事鐵工工作,有配偶、女兒、兒子均已成年,配偶中風之智識、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安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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