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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75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本件告訴人紀凱耀告訴被告許家銘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調偵字第7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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