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交易,588,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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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5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孟謀


選任辯護人 胡宗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孟謀於民國110年7月31日15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永靖鄉鳳美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鳳美路35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理應注意車輛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逕行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告訴人莊自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鳳美路35巷由東往西方向駛至上開交岔路口,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莊自瑋人、車倒地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左肩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江孟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莊自瑋告訴被告江孟謀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涉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莊自瑋已與被告江孟謀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莊自瑋於111年8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民事調解回報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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