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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INH(中文姓名:阮靜)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號(已出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
惟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2月12日出境離臺,並經雇主表示不再續聘等語,足見被告原登記之在台住所已不再使用。
則被告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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