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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許清林
兼法定代理人許李秋美住同上
許惠妙
許勝為
被 告 陳嘉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簡字第59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案號: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嘉紋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許清林、許李秋美、許惠妙、許勝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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