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交簡附民,56,2022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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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張麗玉
被 告 王玉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9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費及後續醫療費、醫療耗材、看護費、交通費、膳食費、腳部永久性傷害賠償、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玉手鐲及車輛維修費部分,由本院另行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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