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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謝素美
被 告 洪千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1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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