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麟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玉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