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許俊賢
許雪絹
許國雄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志鵬
被 告 蘇聖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6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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