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陳文金
陳國輝
陳碧鳳
陳淑玲
陳泳良
被 告 林清堂
劉佩晴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林清堂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