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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1號
原 告 蔡范靜(蔡百展之承受訴訟人)
蔡維傑(蔡百展之承受訴訟人)
蔡逸卉(蔡百展之承受訴訟人)
兼
訴訟代理人 蔡家承(蔡百展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劉宗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61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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