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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俊賢
選任辯護人廖國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陳建文
法官陳怡潔
法官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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