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文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宋重和律師
被 告 蔡淑芬
選任辯護人 何金陞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被告蔡淑芬部分並訂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被告楊博文部分並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陳建文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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