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單禁沒,155,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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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鳳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1年度偵緝字第2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合計柒點陸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合計陸點陸伍玖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鳳鳴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於111年3月18日以111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驗後淨重7.6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後淨重6.6595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含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8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724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200031號鑑驗書),是扣案經鑑驗之海洛因5包(驗餘淨重合計7.66公克,即卷附110年1月27日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6-6、6-7、6-8、6-9)、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淨重合計6.6595公克,即卷附110年1月27日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0、6-15、6-16、6-17、6-20、6-22),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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