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宗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17號,110年度偵字第5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面額新臺幣壹仟元紙鈔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宗翰前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新臺幣1,000元紙鈔1張,經鑑驗結果為偽鈔,有彰化地檢署勘驗紀錄1份在卷可參,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458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扣案面額1,000元之紙幣1張,係屬偽造,有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含真鈔、偽鈔比對照片)、新臺幣防偽辨識查詢資料、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稽,是扣案上開紙幣確屬偽造之貨幣無訛。
揆諸前揭規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