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單禁沒,60,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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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學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貳零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66號被告楊學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數量:淨重0.204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90057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楊學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依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釋放,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13、1066、11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晶體1包(送驗數量0.2199公克、驗餘數量0.2047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0月4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571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參。

是前揭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用以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之該外包裝袋1個,依現行實務採行之鑑定方法,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留,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甲基安非他命併同沒收銷燬之。

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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