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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璋
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壹支(檢品編號B000000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6、18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支(檢品編號B0000000)、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86、18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香菸1支(檢品編號B0000000),含有海洛因成分,扣案之晶體2包(檢品編號B0000000、B0000000),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268號、110年12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1100702號鑑驗書各1紙(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4號卷第83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卷第123頁)在卷可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皆為違禁物。
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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