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單禁沒,7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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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永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94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9434號被告曹永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一案,扣案之武士刀1把(彰化地檢署108保1574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應予更正)。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43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確定,並於109年10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而扣案之刀械1把,經鑑驗結果,其外型似長刀,刀柄長約15.2公分,刀刃長約45.7公分、單邊開鋒,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武士刀」,此有彰化縣警察局108年8月8日彰警保字第1080061566號函暨檢附之彰化縣警察局刀械鑑驗登記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可佐。

是前揭扣案物品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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