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單禁沒,79,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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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尚未擊發之子彈肆顆,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彰化縣警察局函送民眾拾得不詳人所有之子彈6顆,經送鑑驗,其中4顆均為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另2顆均為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2月7日刑鑑字第1108024604號鑑定書可憑。

足以認定剩餘未經試射之子彈4顆皆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無誤。

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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