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1,單禁沒,8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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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各零點壹參參貳公克、零點零伍肆捌公克、貳點壹柒陸參公克,均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明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送驗淨重各0.1332公克、0.0548公克、2.1763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33、534、535、53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經送鑑定,結果認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332公克、0.0548公克、2.1763公克一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08年7月19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275號、109年3月16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53號鑑驗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各1件存卷可考,足認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經取樣檢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毋庸宣告沒收)。

又本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參照),是應整體視為扣案毒品,均依前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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